行政諮詢組
行政諮詢組
國立臺北大學資訊推動小組設置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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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96年10月2日經第三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7年5月26日經第三十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0月5日經第五十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0月3日經第五十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台(90)電字90055200號函辦理,設置「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校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計畫,確實達到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宣導與管理之目標。
(二)訂定學生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校規規範措施。
(三)規劃宣導、說明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
(四)落實執行檢視校園合法軟體的使用。
(五)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事項。
(六)訂定校園電腦網路資通安全有關智慧財產權使用規範。
(七)辦理本校智慧財產權自我考核及評鑑。
第二條 本小組設置委員12人,行政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長、進修暨推廣部主任、資訊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人事室主任及學生代表一人擔任之;由行政副校長擔任召集人。
學生會議代表,由學生會推舉產生,報請校長核定之。
第三條 教學相關之宣導、稽核部份由教務處統籌,學生及社團宣導、稽核部分由學務處統籌,校園網路資訊安全與校園合法電腦軟體之管理、稽核部份由資訊中心統籌。
第四條 學生如有違反保護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依國立台北大學學生獎懲辦法辦理。教職員工如有違反保護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依公務員人員獎懲辦法辦理;其他人員如:聘僱人員、臨時人員準用之。
第五條 本小組依作業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如有必要,得邀請其他業務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設置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研究發展組
研究發展組
系統組
系統組
國立臺北大學校園伺服器管理辦法
本校98年3月2日第37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台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各單位建立伺服器時有所規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單位對外提供網際網路服務之伺服器(包含私自架設之研究用主機),須做好相關資訊安全作業,其使用規範需符合「國立臺北大學網路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校各單位伺服器管理者,需定期為所管理之機器進行相關安全性、漏洞、弱點等系統補強,以避免遭駭客入侵。
第四條
本校各單位伺服器如經檢舉,有進行非所宣稱之服務,或遭駭客入侵、發生異常流量、發廣告信、違反智慧財產權等相關行為時,資訊中心將對所檢舉之事件加以查證相關紀錄檔,若查證屬實,資訊中心將提供所有相關紀錄檔給使用單位處置。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大學網路流量管理辦法
本校100年03月06日第42次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111年03月16日第7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因應教育部加強各級學校學術網路管理要求,使學術網路回歸學術研究用途,特訂定本校「校園網路流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量係指本校進、出校外網路之流量。IP係指網路中之IP位置(IP address)。Port係指個人電腦中之連接任何網路服務所需之連接埠。網路流量係指特定IP封包的使用量。
第三條
流量依使用場所區分宿舍、校內單位、無線/認證網路三類管理:
- 宿舍網路:委由ISP業者提供網路服務,網路流量管理依合約相關要求辦理。
- 校內單位網路:每一IP單日流量上限為20 Gbytes,流量超過上限時即停用該IP/網路卡一天。(1)超量兩次(含)以內,每次停用一天。(2)超量第三次,停用二天。(3)超量四次(含)以上,每次停用七天。
- 無線/認證網路:每一帳號單日流量(包含校內流量)上限為10 Gbytes,流量超過上限時即停止該帳號當日之使用(次日開放)。
第四條
電腦對網路有下列之行為者,將被視為中毒處理。中毒電腦將停止網路卡使用,需至資訊中心報修網頁申請復用,之後如還有中毒行為會再被停用。
- 有送出病毒封包之行為。
- 有掃描埠(port)或網路位址(IP address)之行為。
- 有流量(flow)異常之行為。
- 教育部電算中心或其他單位通知有異常,並查證屬實者。
- 攻擊網路設備之行為。
- 教危害正常網路傳輸之行為。
- 蓄意修改網路卡位置(MAC Address) 之行為。
第五條
蓄意違規或發生異常狀況經勸導未改善者(七日內同一種違規超量超過五次中毒超過十次),停用該IP、帳號或網路卡三十天。
第六條
特殊大流量需求,應填寫申請表、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經主管(同仁需求)或系所(學生需求)同意後,向資訊中心提出核備,申請表可至資訊中心網頁下載。
第七條
非法佔用他人網路位址(IP address)一經查獲,初犯者將暫停止該IP、帳號或網路卡之使用,並通知所屬單位主管或系所處理;累犯者送交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論處。
第八條
流量、中毒及停用查詢請參考資訊中心網頁。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大學網路使用管理辦法
本校89年10月19日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97年5月26日第3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111年3月16日第7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本校網路資源之使用、管理及安全維護,特訂定國立臺北大學網路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資源,係指本校網路連線、網路接點、網路中介設備-集線器(HUB)、交換器(Switch)、路由器(Router)、無線基地台/無線存取點(Access Point)及其他可經由網路連結之電腦相關設備、系統及國際網際網路協定(Internet Protocol簡稱IP)位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單位,技術方面屬全校性者為資訊中心,業務方面屬教學事務為教務處、學生事務為學生事務處、行政事務為各一級單位。
第四條
各管理單位應就下列事項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 維護網路資源之使用品質與安全。
- 宣導正確使用資訊、尊重資訊倫理、重視網路禮節。
- 辦理網路資源諮詢服務並協調網路資源使用爭議。
- 防止利用網路資源從事損害團體及侵害個人合法權益之行為。
- 其他依網路資源使用發展之必要性管理措施。
第五條
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者須遵守下列規定:
- 禁止使用本校網路資源作為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之資料。
- 禁止使用本校網路資源進行任何商業、營利之行為,但經本校核可者不在此限。
- 具有智慧財產權之資訊或軟體經授權供使用者使用,始可存置於本校校園網路上。
- 禁止使用本校網路資源作為不當偷窺、竊取、更改、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軟硬體系統,如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他類似之情形者。
- 禁止使用點對點互連(P2P)軟體及tunnel相關工具下載或提供分享檔案,但經本校核可者不在此限。
- 嚴禁使用本校網路資源進行挖礦行為。若遭查明,需向本校主管機關通報,並依法辦理。
- 嚴禁使用本校網路資源傳送違反著作權法及違反相關法律規章之資訊。
第六條
電子郵件等網路帳號服務系統所提供之帳號,僅供教學與個人使用為目的,自身帳號不得借予他人使用,亦不得盜用他人帳號。
第七條
與電子郵件服務相關系統之帳號依「國立臺北大學電子郵件信箱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第八條
基於協助防治網路違規、犯罪立場,各相關單位對本校各種資訊網路系統內個人資料、檔案,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複製本,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依下列規定為之:
- 校外單位請求時,依相關法律辦理。
- 校內單位請求時,須由一級主管提示與事件相關之事實資料或文件, 由校長指定 適當人員召集業務管理等相關單位議決,並以合理方式適時通知當事人。
第九條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除管理單位對網路資源使用權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外,涉及學校法規或刑事責任者並依法處理。
第十條
校園網路上各項活動皆應遵守本規範、教育部訂定之「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BBS站管理使用公約」。
第十一條
校園網路管理者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其他網路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 依據合理之懷疑,認為有違反校規情事發生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 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 其他依法令執行之相關網路管理行為。
第十二條
校園網路使用者中之公用電腦管理者應善盡下列管理責任:
- 保管並維護管理者之身份識別帳號及密碼。
- 保管並維護公用電腦使用者之身份識別帳號及密碼。
- 保管並維護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 公用電腦服務之維護。
- 公用電腦安全系統之維護。
- 保存期限內公用電腦使用者存取紀錄或系統紀錄之維護。
- 對不當使用系統資源者在公告相關管理規則後予以停權或適當處分。
- 配合校方處理爭議或偵查犯罪,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校園網路使用者中之網路設備管理者應善盡下列管理責任:
- 維護管理相關校園網路資訊設備中之網路設備及相關資訊設備。
- 保管並維護網路設備之管理者身分識別帳號及密碼。
- 對不當使用網路資源者在公告相關管理規則後予以停權或適當處分。
第十四條
本校各資訊設備管理者在公告管理規則時,得以公函、電子布告欄或本校全球資訊網首頁連結之相關網頁公告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大學 Google Apps for Education(G Suite) 服務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01月04日 資訊中心內部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大學 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Google Apps 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導入 Google Apps for Education(G Suite) 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及校友使用,為明定使用者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具以下身份者,均可向中心提出申請,其申請方式依申請單之規定辦理。
(一) 教職員工其「在職狀態」為一般、退休、借調者可申請,每一「員工編號」限申請一個帳號。退休後得保留信箱,離職後二個月註銷信箱。
(二) 學生信箱於開學前自動建立,毋須申請,學生「在學狀態」為在校、休學、復學期間皆可使用,退學後2個月註銷信箱,畢業校友原信箱註銷,只保留 Google Apps for Education(G Suite) 提供服務。
第三條
教職員工帳號名稱由使用者自訂,如通過申請,本中心將不受理修改;本中心保留帳號名稱的審核權,得要求使用者重新命名。學生帳號為學號,不得修改。
第四條
本服務架構在 Google Apps for Education(G Suite) 服務下,使用者皆須遵守 Google 公司之「授權協議」及「服務條款」,如有違反,本中心及 Google 皆有權暫停或取消該帳號權限。
(一) 授權協議:https://www.google.com/apps/intl/zh-TW/terms/education_terms.html
(二) Google 服務條款:https://www.google.com/intl/zh-TW/policies/terms/
(三) Google 應用服務條款:https://www.google.com/a/help/intl/zh-TW/users/terms.html
第五條
本服務隱私權與安全性的義務由 Google 公司負責,本中心並無任何備份資料的保留,關於 Google 隱私權與安全性的義務請參考Google安全性與隱私權說明:https://support.google.com/a/answer/60762?hl=zh-Hant&ref_topic=29818
第六條
本服務使用期限依 Google 對 Google Apps for Education(G Suite) 免費服務提供之期限為原則,不建議公務上使用。
第七條
有不良記錄之使用者,本中心有拒絕提供服務之權利。使用者應遵守下列事項,如有違反者本中心得停止其使用權,依其情節輕重,提報本校相關單位處理。
(一) 國立臺北大學網路使用管理辦法。
(二) 本中心公告之規定與措施。
(三) 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從事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 嚴禁從事違反法令,從事色情暴力詐騙推銷相關行為,或其他危害本校校譽之行為。
(五) 不得濫用或不當使用資源,如:電子郵件、雲端硬碟及其它服務。
(六) 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第八條
經第七條停止使用權之帳號,使用者於停用期滿後得提出復用申請,逾二年未提出復用申請者,即註銷帳號。
第九條
本中心免責條款聲明。
(一) 本服務的系統穩定性及資料保存,係由 Google 公司維運及免費提供,故本中心無法保證服務穩定性及資料完整性,請使用者自行備份資料以避免風險。
(二) 本服務涵蓋的應用種類繁多,本中心恕無法提供各應用之正確諮詢,請使用者自行參閱Google 的使用說明。
第十條
本管理辦法經資訊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大學學術網路疑似侵權處理程序
本校100年03月06日第42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國立臺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處理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者疑似涉及網路侵權事件,特依據「教育部台灣學術網路智慧財產權疑似侵權處理程序」及「國立臺北大學網路使用管理辦法」訂定本標準處理程序。
第二條 適用對象:
適用於全校教職員工生,當接獲校外單位檢舉本校有疑似侵犯智慧財產權事件時,資訊中心以此程序,依情節重大程度處理並回覆檢舉單位。
第三條 處理程序:
權責單位 |
資訊中心 |
被檢舉IP位址使用者及所屬單位或會辦單位 |
資訊中心 |
資訊中心受理疑似侵權事件檢舉 |
依檢舉方式分類 |
書面檢舉 |
網路檢舉(如E-mail) |
1. 針對被檢舉IP停止網路使用權及函請該IP使用單位回報處理情形 2. 會辦學務處、秘書室等相關單位 |
七日內以E-mail(附件一)回覆檢舉者,告知被檢舉IP已經停止網路使用權並列入本校追蹤處 |
是否重複被檢舉 |
是 |
否 |
加會學務處、秘書室等相關單位 |
以E-mail(附件二)或電話通知被檢舉IP位址使用者、所屬單位管理者或系所助教並告知被檢舉IP已經停止網路使用權,侵權法律責任及要求立即停止疑似侵權行為,並請被檢舉人或所屬單位回覆資訊中心處理情形。 |
1. 所屬單位通知IP位址使用者 2. IP位址使用者或管理者填寫處理說明書(附件三)及切結書(附件四)並允諾不再使用相關軟體及非法 |
會辦單位視情節重大程度依相關法規處理 |
1. IP位址停權一個月 2. 將該IP列入追蹤名單並定期回覆區網中心處理情況統計(附件五) |
結案 |
函覆檢舉單位處理情形 |
第四條:
本程序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敬啟者你好,
當我們收到你的來信通知侵犯版權的警告時,我們已立即採取了以下措施:
(1)限制IP 120.126.X.Y的對外網路存取。
(2)公告該事件於本校網頁上,並建議所有學生及同仁在存取網頁資料時要有版權的觀念。
對於可能侵犯到你的版權,我們要真誠地表達歉意,並希望這類事件再也不會發生。
國立臺北大學資訊中心 敬上
附件二
您好,
IP: 120.126.X.Y被檢舉下載侵權檔案或軟體,
(詳如教育部電算中心轉寄附件),
為避免版權問題,該電腦暫時無法連接網路,
請解除安裝該軟體,以及刪除該檔案。
並請下載該軟體之使用者或所屬單位,填寫【國立臺北大學學術網路疑似侵權處理說明書】及【國立臺北大學學術網路疑似侵權切結書】,以回覆本中心處理結果,俾便後續處理作業。
若有疑問,請洽詢資訊中心系統組。謝謝。
國立臺北大學
資訊中心
系統組
附件三 (該表單請下載附件檔資料)
國立臺北大學學術網路疑似侵權處理說明書
被檢舉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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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
姓名 |
學號/身份證字號: |
系所/所屬單位 |
連絡電話 |
□學生Student □教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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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資料概述 |
檢舉單位:檢舉日期: 檢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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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舉人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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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事實 |
□有侵權事實□無侵權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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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及處理情況說明(請詳述) |
被檢舉人簽名:系所/單位主管: 中華民國年月日 ____/____/____ (YYYY/MM/DD) |
附件四 (該表單請下載附件檔資料)
國立臺北大學學術網路疑似侵權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電腦IP: . . . )現有事實將依學校規定不再使用任何軟體下載侵權、影音檔案,若再被任何單位檢舉,本人願意接受學校停止網路使用權及相關法律處分。
立切結書人:
學號/身分證字號:
系所/所屬單位:
系所/所屬單位主管:
聯絡電話:
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五
學術網路TANet疑似侵害智財權處理情形月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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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單位:國立臺北大學 |
統計期間:___年___月___日 |
||||
編號 No. |
被檢舉IP |
學校或單位名稱 |
教育部轉知日期(年/月/日) |
學校或單位回覆日期(年/月/日) |
學校或單位處理情形說明 |
1 |
120.126.X.Y |
國立臺北大學 |
YY/MM/DD |
YY/MM/DD |
本校網管人員於YY/MM/DD email及網頁通知該使用者及網路停權,並回覆教育部處理情形,在使用者未回覆處理情況之前,將繼續針對該IP停權處理 |
2 |
120.126.X.Y |
國立臺北大學 |
YY/MM/DD |
YY/MM/DD |
本校網管人員已要求該IP使用者簽寫切結書,承諾移除相關檔案及工具軟體,並於繳回切結書後,email回覆教育部及該IP網路停權一個月YY/MM/DD復權 |
國立臺北大學電子郵件信箱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01月04日 資訊中心內部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中心電子郵件信箱係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及校友使用,為明定使用者權利義務,特訂定本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具以下身份者,均可向中心提出申請,其申請方式依申請單之規定辦理。
(一) 二級(含)以上單位(依本校組織規程)及學生社團(由課外活動指導組認定)。
(二) 教職員工其「在職狀態」為一般、退休、借調者可申請(本校現職人員由人事室認定),每一「員工編號」限申請一個電子郵件信箱。退休後得保留信箱,離職後二個月註銷信箱。
(三) 學生信箱於開學前自動建立,毋須申請。學生「在學狀態」為在校、休學、復學期間皆可使用,退學後2個月註銷信箱,畢業校友於畢業後2個月原信箱註銷,只保留 Google Apps for Education(G Suite) 提供服務。
第三條
基於資訊安全及資源有效利用之考量,信箱依下列情況停用、復用及註銷。
(一) 停用:連續長時間(滿一年)不使用者。
(二) 復用:連續長時間不使用者可於註銷前提復用申請。
(三) 註銷:使用者主動申請註銷,或停用期連續滿二年後即註 銷。註銷後之信箱,不可再申請重建。
第四條
信箱使用者申請時所填寫之各項資料變更時應儘速通知本中心。
第五條
信箱所提供的硬碟空間,僅供暫時儲存資料使用,其資料應自行下載儲存,本中心不負保存責任。
第六條
信箱使用者應遵守下列事項,如有違反情事,得停止其使用權,且得依其情節輕重,提報本校相關單位處理。
(一) 國立臺北大學網路使用管理辦法。
(二) 本中心公告之規定與措施。
(三) 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從事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 嚴禁從事違反法令、從事色情暴力詐騙推銷相關行為,或其他危害本校校譽之行為。
(五) 不得盜用他人或系統資源,或以任何方式影響系統正常運作。
(六) 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第七條
經第六條停止使用權之信箱,使用者於停用期滿後得提出復用申請,逾二年未提出復用申請者,即註銷信箱。
第八條
有不良記錄之使用者,本中心有拒絕提供服務之權利。
第九條
配合系統維運需要,本中心得檢視信箱之相關資料或進行緊急處置。
第十條
本管理辦法經資訊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系統組(二)
系統組(二)
國立台北大學校園網路佈線施工準則
本校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九日資訊中心會議通過
1.所有線材(光纖、雙絞線..等) 配線施作依EIA/TIA 568標準,以減少電磁輻射干擾、信號衰減與不穩定性。並符合Category 6 (1000Mbps)(含)以上之品質。
2.所有零組件(包含panel、光纖接頭、RJ-45接頭、資訊插座、光纖收容盒、Patch Cord…等) 均必須使用與線材同一廠牌之產品;所有線路需從機櫃端一線到底至使用者指定之位置,中間不可使用UY接續端子、雙母頭接續盒或分接器等續接/分接,若因室內裝潢需求者得先以接線盒固定明顯位置後再以跳線延長之。
3.室內線路必須佈於管道間或資訊專用管線,不得與其它非資訊網路線路併用管道,若無管道時必須將線路包覆並固定,以避免干擾及脫落。若佈線於高架地板下,則必須使用線槽。線槽需使用高架鋁製管道。
4.若因施工需要做牆壁之穿鑿時,需先取得原單位同意,不得先私自開鑿。施工前需先與施工或發包單位確認無誤後方可施工。所有管道間及牆壁之穿孔皆必須用機器施工,不能用榔頭直接敲擊水泥牆或磚牆,造成壁面之破壞。施工後必需將過大的缺口補平,並恢復顏色至原狀。穿孔所造成之牆面污損,皆必須徹底負責修復並清理乾淨。
5.所有室內既有資訊線路不得回抽改位,但因室內裝潢需求者得先以接線盒固定同一空間內之明顯位置後再延長之;若因線路回抽改位發生網路故障或連接不穩定時,資訊中心將不負責檢測及查修之服務。
6.配線若經輕鋼架天花板時,不可直接擺放於輕鋼架天花板上,應以吊環或角鋼固定管路。
7.若新增節點於機櫃時,新增位置需與原保管單位或資訊中心(如果該設備為資訊中心保管維護)協商討論。新增加的線路在機櫃內需包含塑膠管道並做束線整理並編上編號以利未來辨識。
8.所有線路機櫃端需接上線路面版(patch panel),使用者端需接上接線盒或資訊面板,兩端必需依照資訊中心既有編號規則延續標記,並需使用不易脫落之標記方式(建議由電腦列印編號之標線貼紙或號碼環,同時使用奇異筆標記於線材或面板上)。
9.施工單位完工之後,需交付竣工表與施工線路圖,以利進行驗收。
10.廠商須自驗收合格之日起負責免費保固一年(合約另列者不在此限),並於保固期間接獲使用單位報修通知日起兩天內須修復完畢。
11.戶外線路必須使用PF或PVC厚管,埋管必須使用PVC厚管,若有跨越下水道,此段PVC厚管外,必須加套一層不鏽鋼管,以降低折斷之風險。所有線路不得裸露在外。配管方式均由牆角邊垂直或平行佈放,以利美觀。
12.所有線路安裝完成之後,若需求單位或採購合約需要驗收報告者都必需經過認証的儀器作檢測,其每節點線路測試結果均需完成書面測試報告並存有電子檔(CAT6等級至少須含 Wire Map接線腳位圖、Length長度、Impedance特性阻抗、Resistance電阻、NEXT近端串音、PSNEXT總和近端串音、Attenuation衰減、ACR串音對衰減比、PSACR總和串音對衰減比、ELFEXT等效遠端串音、PSELFEXT總和等效遠端串音、ReturnLoss回歸損失),測試報告偽造者,將依相關法規處置。
13.承包廠商如有任何問題,請與施工單位負責人連絡。如必要時施工單位可委託資訊中心系統組為顧問與廠商溝通協調。惟資訊中心系統組只擔任顧問一職,不接受委託全權負責施工及驗收事宜。
14.施工發包單位若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施工及驗收,日後發生網路連線品質不良或故障時,資訊中心將不負責檢測及查修之服務。若結果影響校園主幹網路服務品質時將給予斷線處置直到問題解決改善。
15.本辦法經資訊中心審核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作業組
作業組
國立臺北大學資訊中心電腦教室借用辦法
本校90年09月19日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宗旨)
國立台北大學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屬電腦教學使用之目的,在提供台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完整的電腦相關課程教學實習環境,並使各教室均能有效運用及妥善維護,而依據國立臺北大學第七次行政會議記錄,發文字號(90)北大秘字六四一八號,特訂本辦法以為管理。
第二條(借用辦法)
一、開放對象:本校師生、校內電腦相關課程及活動、校外合作單位電腦相關課程。
二、場地費:電腦教室8間,借用費用如附件。開放時間:與本中心開放時間相同。
三、借用優先順序:
1.本校教學單位正式課程。(免費)
2.本中心及學校各單位對校內同仁開授之電腦相關課程。(免費)
3.學生社團之訓練課程及研討會(半價)。
4.校內單位開辦委託性電腦訓練課程。
5.校外單位開辦電腦訓練課程。
四、申請程序:
借用申請須於一週前提出並完成下列程序,逾時蓋不受理。
1.申請表請至本中心作業組索取或由本中心作業組網站下載。
2.將申請表填妥後送至本中心作業組審核同意。
3.至出納組繳費。
4.申請表副本送本中心作業組。
五、課程中如需使用特殊設備時,請填寫"借用特殊設備"部份,使用前請向服務台值班人員借用,歸還時借用人應會同清點歸還,如有損壞或遺失之情事,借用人需負設備遺失損毀全責。
第三條(應注意事項)
一、本校教學單位正式課程授課所需軟硬體,請在開學前兩個月提出需求,以便寒暑假期間安裝。開學後,恕不再安裝任何軟體。
二、授課之老師或助教須維持課程中教室之秩序及環境清潔,以避免影響教室周圍上機同學。
三、上課同學應愛護教室內之設備,若因可歸責人為之事由而造成損失,應 依價賠償。
四、如有任何問題請隨時通知值班人員處理。
五、請遵守本辦法之規定使用教室,違者將取消使用權。
六、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